苏州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成立于2009年1月。在学校党政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围绕“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宗旨,经过多年的运作,组织机构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覆盖面不断铺开,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目前已在海内外成立了47个地方校友联谊会和1个校友总会讲师团。形成“总会主题活动+学院、地方分会品牌活动”的双支撑体系,打造的“校友返校日”、“校友工作研讨会”、“校友创业金融论坛”、“校友大讲坛”等主题活动,增强了校友联谊总会的活力和凝聚力。在凝聚校友资源、扩大学校影响、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校友联谊总会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校友联谊总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为母校和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搭建平台,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开展母校与校友在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母校和校友事业发展;
·加强对地方校友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凝聚校友与母校的感情,扩大母校的社会影响力;
·协助学校募集办学资金,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贡献。
苏州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校友联谊总会秘书处为校友联谊总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校友联谊总会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研究制定校友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学院校友联谊分会做好校友工作,包括策划、协助各学院校友联谊分会做好校友返校的组织、接待、联谊与宣传工作;
三、广泛联络校友,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协助各地校友建立校友组织,组织和协调各地校友会积极开展活动;
四、及时跟踪校友信息,准确掌握校友动态,切实做好来校校友接待工作,为校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管理和维护校友联谊总会网站,建立健全网站运行机制。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刊物,并做好征订与发行工作。充分发挥网络和校友刊物在加强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联系的作用;
六、组织召开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议,起草相关文件、报告;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校友联谊总会经费和校友捐赠;
八、征询校友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与学校的合作及对学校办学(如教学、科研、管理、育人、科技成果转化、吸引人才、招生与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九、加强内部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努力争取使校友联谊总会成为学校联系广大校友的桥梁和纽带,把校友联谊总会办成校友服务部、感情联络部、信息交流部和资源开发部,办成“校友之家”;
十、完成校友联谊总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与校友相关的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写:AASUST)。
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苏州科技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织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及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苏州科技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苏州科技大学(苏州市滨河路1701号,邮编:215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母校和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搭建平台,组织联谊活动;
(二)协助学校募集办学资金,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开展校友与母校在教育、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收集校友信息资料、编辑、出版《苏州科技大学校友通讯》内部刊物; 建立本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苏州科技大学校友;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苏州科技大学校友:
(1)苏州科技大学(包括原苏州科技学院、原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原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原苏州建筑工程学校和原苏州铁路中学)毕业的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函授生、夜大生、留学生以及在学校培训过的学员。
(2)在苏州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工;
(3)苏州科技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访问学者;
(4)对苏州科技大学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兼职人员。
(5)苏州科技大学聘任的董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当地校友联谊会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当地校友联谊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各地校友联谊会每年年终汇总造册报苏州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推选权、被推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建设;
(四)积极协助本会的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联络校友、收集信息、反映情况,为《苏州科技大学校友通讯》组稿、撰稿;
(六)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退会,应向当地校友联谊会提交书面申请,地方校友联谊会批准后报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影响学校声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和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重大事宜;
(五)讨论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人数和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决定和分配,人选由各地校友联谊会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参会的理事,可授权其他校友参会,行使其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学院校友分会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会长由全体校领导以及杰出校友代表担任。秘书长由发展规划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三)身体健康,热心校友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
(二) 苏州科技大学的资助;
(三) 校友的捐赠;
(四) 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捐赠;
(五) 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代管,经费核算、管理按国家财会制度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理事会提出本会的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地校友联谊会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于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审议通过。
会长:顾菊平
常务副会长:李 勇
副会长:田晓明 张新亚 崔雪丽 温 波 肖 洋
唐柏鉴 孙士俊 曹毓民 汪妹玲 杨 辉
王 雄
秘书长:曹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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